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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人員應依左列規定申請來臺:
一、參觀訪問案件,申請人在海外者,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
文件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
事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案件,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文件
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得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
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得逕向主管
機關申請。
三、申請案件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前一個月提出。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