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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採人士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工作性質來臺參
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
一、大陸地區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事業之從業人
員。
二、對於出版、電影或廣播電視有專業造詣之大陸地區人士。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專業工作人員。
前項所稱參觀訪問包括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
獎、頒獎或評審等活動。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為未滿十八歲、年逾六
十歲或因健康理由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
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