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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對該申請人及其所屬事
業之其他申請案件,得不予受理:
一、於臺灣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之節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計畫進行參觀訪問、拍片或製作節目者。
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