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許可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許可之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計畫書、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等內容執行,並於陳列展覽結束後,將大陸地區古物全數運出臺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