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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