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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