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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三款所稱代申請委託書,係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委託在臺
接待單位,代提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申請時,須由其本人或團體負責人備
妥親筆簽名之委託書。
前條第七款所稱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係指左列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或
其他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學生及海外留學生:在學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