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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
月前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在第三地區者,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申請,核轉教育部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其在臺
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前項接待單位,須為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相
關專業領域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