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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得向教育部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
教育部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審查小組由相關主
管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