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經許可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
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教育部得撤銷其
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教育部並得
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接待單位之其他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