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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在臺從事文教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商業性之營利
或須專業執照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