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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以研究大陸事務為主之機構、團體為業務或研究目的,有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該申請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機構、團體作非商業性映演、播送,其參與者以業務或研究有關人員為限。
前項申請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徵詢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