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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收容處所應事先報經移民署核准後,始得安排參觀、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