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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收容處所應檢視收容者之身體、衣物,並分配房舍、制服、盥洗用具及日
用品。被收容者攜帶之衣物,應集中代為保管,並製作收據,於強制出境
時發還。但違禁物應依法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