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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被收容者因疾病死亡,應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殺死
亡,應報請檢察官相驗及開立死亡證明。
境管局應通知死者之親屬,依規定申請來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
收容管理、醫療及停放屍體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