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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
一、因天災或船、機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
二、得逕行強制出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無香港或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
件者。
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須暫予收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