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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在機場、港口證照查驗時,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治安機
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 (船) 長或其所屬之代理人,安排當日
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