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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