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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
得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