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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
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並應將其遺產繼承
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與死亡者
之關係,以及具領財物品名、數量等,詳細列冊連同領據逕送本會核備,
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依前項規定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