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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死亡榮民參加公保、榮保、人壽保險或其他保險者,應檢附死亡診斷書或
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及戶籍 (除戶) 謄本送其安置單位及保險機構,請發
撫卹及死亡給付或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