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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殮葬事宜,由遺族辦理,無遺族者由
其親友辦理,必要時,可報請本會各地服務機構協助之,無親友者,由本
會各地服務機構辦理之。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如在臺無繼承人、遺囑指定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由其親友逕行處理者,由處理人負法律責任,如本會
根據管區警察機關或所隸團管區司令部或其親友鄰居之通知,而予處理時
,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