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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對於保管之遺留財物應於光復大陸後,在各該死亡榮民之原籍或遺產
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住所所在地定期公告,通知有關當事
人憑保具領。
前項遺留財物經定期公告期滿無人具領時,由本會依法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