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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榮民失蹤者,其所有財產,得由本會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定本會為財產管理人。
前項財產管理,比照遺留財物之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