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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