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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