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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90-1 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
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 (職、伍) 金及相關給
與之權利。
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 (職、伍) 金者,停
止領受月退休 (職、伍)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 (職、伍) 金者,停止領
受月退休 (職、伍)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 (職、伍
)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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