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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原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後,轉至第二條所定之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
三、回任:指轉任人員,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離職,回至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擔任專任職務。
四、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指轉任人員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期間,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有關考核規定,年終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相當乙等以上年資經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