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設置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召集人一人,由陸
委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陸委會副主任委員中指
派一人兼任之。
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關機關代表及熟諳大陸事務之學術
機構或文教、工商團體負責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