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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兩岸民間交流事項之支出。
二、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之補助及獎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兩岸民間交流,兼指港澳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所
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