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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港澳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港澳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相關業務會議之召開事項。
(四) 關於港澳月報之編印及分發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人士之邀訪及接待事項。
(二) 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交流活動之推動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大陸政策之宣導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來臺定居、就學、投資與其他活動之聯繫
及服務事項。
(五)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法令規章之彙編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委辦事項。
(三) 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學術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編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與各機關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駐香港與澳門地區機構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 關於港澳資訊中心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處理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輔導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及中華民國港澳協會之會務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