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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政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
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外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蒙藏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對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
、監督等法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等法制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防制犯罪業務之研擬、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本會之其他法制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內政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國防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社會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及其涉案來臺業務之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