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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本會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人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本會人事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職員薪給、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輔建貸款及自強活
動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會職員差假、勤惰、獎懲及考績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及眷屬疾病保險之擬辦事項
。
(五) 關於本會職員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