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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聯絡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三) 關於本會與國會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之新聞發布、新聞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二) 關於國外新聞界人士來會採訪之安排事項。
(三) 關於大陸地區新聞資訊之蒐集事項。
(四) 關於大陸政策輿情之反應事項。
(五) 關於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大陸政策教育、宣導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安排事項。
(三)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資料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政策宣導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二)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所需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提
供事項。
(三)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訪之安排事項。
(四) 關於民間團體辦理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聯繫之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