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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
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