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設立財團法人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

前項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財團法人應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捐贈及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基金及處分財產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