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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準則施行前由其他機關許可設立辦理大陸事務之財團法人,依本準則監
督之,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基金及財產
之數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會定之,逾期不補正者,由本會協調原許可機關撤銷其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