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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檢具年度業務計畫、目標及預算書,並
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檢具業務執行報告書及年度決算書,報本會核備

本會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
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