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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