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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