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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報名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