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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戲劇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四集參賽(前揭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五、以迷你劇集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以電視電影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七、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條第七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
(二)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八、以兒童少年節目、生活風格節目、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二)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九、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十、非戲劇類節目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或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一、同一戲劇節目、迷你劇集或電視電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十二、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十三、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十四、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十六、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轉播之節目或動畫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