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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頻道異動之通知,係指頻道上下架或頻道位置調整之訊息。
系統經營者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頻道異動通知者,限於變更前後之頻道及頻道總表播送,每小時以播送一次為限,每次於螢幕上出現不得超過九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