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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插播式字幕以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其播送位置應置於螢幕上方,由右至左播送,文字排列整體面積不得超過螢幕十分之一。
插播式字幕以其他非屬於文字訊息之圖示呈現,應提供訂戶取消圖示之方式。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使用插播式字幕,其播送優先順序如下: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四、頻道異動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