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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