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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於指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一、戲劇。
二、電影(含紀錄片)。
三、綜藝。
四、兒童。
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第二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九時至十一時,第四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五時至七時。
第一項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第一次播出。
不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一項所定比率,按該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第一項比率限制,主管機關得依本國節目產製狀況、視聽眾需求及其他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