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