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是否提供成本分析資料。
二、預估頻道授權金額及收取之上架費用之合理性。
三、繳費方式是否便利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