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
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其評估。
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五、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族群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六、訂戶需求及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