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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